教学指导委员会

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(试行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工作,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民主化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 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院教学指导委员会),并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工作方面的指导、咨询和审议机构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 

第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党委、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。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兼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。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,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。

 

第三章 职责范围

 

第四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、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;有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、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,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。

第五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1.审议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划和教学改革方案;2.审定教研室课程建设规划和教学工作;3.审定学院的培养方案和各课程教学大纲;4.审议推荐各级参加教学竞赛人选;5.评审精品课程、教学研究项目、教学名师等质量工程项目,6.评审教学成果(教研著作,教学论文,教材,课件,教辅资料等);7.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建议;8.审议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规划;9.其它与教学相关需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和参与的工作。

 

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

 

第六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。在每学期的期初、期中、期末应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,审议教学工作计划、执行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的情况。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。

第七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,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。审议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,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。会议应有会议纪要。

第八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不少于 5 次深入到课堂进行调查研究,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,以取得正确的信息反馈。

第九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,并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。

第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院教学指导委员解释。